广东省科学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协会章程

2021-04-22

广东省科学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广东省科学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Management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ProjectGDMASRDP)。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省性科学研究开发项目理论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自愿结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循党和国家有关科技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我省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团结我省科学研究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人员,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开展学术研究和经验交流,探讨科学研究开发工作的理论和方法,开展咨询服务,为提高科学研究和开发项目管理水平,发展、完善我省的科学研究与开发机制,促进我省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的指导。

第六条 本协会办事机构设在广东省广州市连新路171号信息大楼内。邮政编码:51003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总结我省科学研究开发项目管理的实践,借鉴国内外科学研究开发项目管理的有益经验,开展科学研究的理论和方法的研究;

    (二)为我省科学研究项目的立项进行论证,就实施科学研究的重大问题向省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为社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三)对我省科学研究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调查,定期或不定期向项目管理部门提供辅助决策报告;

    (四)针对不同对象组织业务培训、继续教育活动,发现和培养优秀专业人才;

    (五)主动加强与国内外科学研究或管理组织的友好交往,开展学术交流,开拓合作渠道,争取合作项目;

    (六)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表彰为我省科学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工作做出重大贡献以及协会活动积极工作的会员;

    (七)发挥本协会与各地和各行业及会员的纽带作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沟通省与地方及行业间的联系;

(八)编辑出版我省科学研究开发工作通讯、年鉴、文集、参考资料,发表会员的研究成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要求是热心科学事业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人员,专职从事科学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受专业技术职务限制;

    (四)单位会员是各个层次、各种类型的科学研究开发和管理组织及部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必须经单位推荐,单位会员只须书面申请;

    (三)个人会员须经本协会组织委员会(协会办)批准,单位会员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会员注册后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或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向理事会提出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广东省科学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民主协商及一定的选举程序确定产生。广东省科学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广东省科学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广东省科学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的日常工作,对广东省科学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广东省科学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审查协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所属机构开发活动,负责筹措本协会的活动经费并监督其经费使用情况;

    (六)奖励、表彰优秀学术论文及优秀会员;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的到会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条件

(一)本协会会员;

(二)管理上有丰富经验,学术上有显著成就,热心协会实际工作的科研人员;

(三)热心协会工作,从事科学研究开发项目管理或相关科学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科学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一般不调整理事,但是对各单位当选的理事,如因故不能参加协会工作,原推荐单位认为需要增补更换的,提出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予以增补更换。

对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其理事职务同时撤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并由上述人员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领导本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其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应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继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务: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务: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条   协会办公室

     协会办公室是本协会的常设专职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二)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会费;

    (四)挂靠单位支持。

    (五)其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在其他经费来源充足情况下,减免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协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协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应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十条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广东省科学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广东省科学研究开发项目管理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科宗旨相关有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